基本案情:
2024年9月,某运输公司司机刘某驾驶大型营运客车行驶途中,因遇到突发路况紧急制动,造成车内乘客周某摔伤。据周某本人陈述,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刘某在其尚未返回座位、完全坐稳的情况下,提前启动车辆行驶,车辆行驶不久便突发紧急制动事故,事发时其仍处于未落座状态。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无事故责任。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将运输公司诉至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主张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官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乘坐某运输公司营运的车辆出行,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准时送达目的地的法定及合同义务,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该行为客观上扩大了人身损害的后果,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法院最终确认,原告周某自行承担本次损害后果10%的责任,被告某运输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客运运输中,保障旅客人身安全是承运人的核心义务。承运人需严格规范驾驶操作、尽到安全提示和运输保障职责,全力规避运输途中安全风险,对运输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履职不到位造成的旅客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乘车不仅是承运人的责任,更是每一位乘客的法定义务。安全带是行车出行的“生命带”,能够在突发制动、交通事故中最大程度降低人身损伤。广大群众在乘坐客运车辆、私家车等各类交通工具时,务必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范,全程规范系好安全带,主动配合承运人的安全管理要求,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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