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律师事务所二手车交易,理赔竟“翻车”?

大连律师事务所
2025-09-15

大连律师事务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5日,张女士将一辆小型轿车出售给某二手车服务部,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完成了价款支付与车辆交付。该车投保的商业险(含机动车损失险)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同月27日,二手车服务部将车辆转售给杨女士,同样未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交易价款包含商业险。服务部向杨女士交付了保险保单,并告知“无需变更投保人”。2024年3月22日,车辆完成过户登记至杨女士名下。

然而,2024年5月24日,原车主张女士以“车辆转卖”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商业险。一个多月后,杨女士驾驶车辆发生单方事故,因商业险已被退保遭保险公司拒赔,遂将二手车服务部及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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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事务所法官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本案中,二手车服务部作为专业经营机构,在向杨女士出售车辆时明确约定交易包含商业险,但其未履行保障保险有效的义务,导致杨女士在保险期内无法获得理赔,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针对张女士的责任问题,法院指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女士与二手车服务部之间的保险退保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杨女士。杨女士主张张女士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杨女士在购车后未主动核查保险状态、未及时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对损失发生亦存在过错。综合全案事实,法院酌情判定二手车服务部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30%损失由杨女士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二手车交易中,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均应秉持诚信原则,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并以书面形式固定交易细节,避免因“口头约定”引发纠纷。对于保险等附属权益,买方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更手续,确保权益连续性;卖方及中介则需履行告知义务,不得擅自处置影响买方利益的标的物。

通过此案的审理,再次强调了市场交易中诚信与规范的重要性,引导经营者与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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