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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免费咨询车位能“停”不能“下”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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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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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张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未竣工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了相关责任与义务。甲方同意将位于洛阳某小区地下车位(子母车位)A1/A2号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已充分知悉该车位仍在建设中。
协议约定:该车位的实际使用面积为不少于24平方米。如竣工后实际使用面积少于24平方米,乙方可在剩余车位中另选车位或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甲方退回已付使用权转让费及违约金。
此外,张某已充分知晓该车位存在子母车位、临近墙体等不利因素,该车位的租赁款也已充分考虑并体现了该等因素的影响等内容。
但车位交付后,张某在使用时发现,正常停车后车门无法正常打开,驾乘人员无法从车内下车。
张某多次与负责车位的维保人员沟通协商无果,遂以车位面积不足24平方米、车位西侧多一根柱子导致车门无法打开、案涉车位不具备合格车位交付条件等为由,诉至法院。
法官裁判:
经现场勘验,案涉车位符合合同约定不少于24平方米,但案涉车位与双方签订协议时候的车位平面图相比西侧多一根柱子,且此处柱子距离A1车位仅8.5cm,致使A1车位在使用时车辆无法正常开启车门。因该公司交付的车位与合同约定不符,致使原告无法实现正常使用车位的目的,被告某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车位费110000元;原告张某将A1/A2号车位返还给被告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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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开发商作为子母车位的规划设计主体,应确保主副车位的组合尺寸、间距布局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及合同约定,满足常规家用车辆停泊后的安全出入需求。若因车位间距不足、轴线偏移等设计缺陷,导致车门无法正常启闭,影响业主基本使用功能,开发商应当承担优化车位布局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业主在选购子母车位时,应对车辆规格与车位参数进行必要核验,尤其针对多车联停场景下的空间余量保持合理预判。若实际停放车辆长度、开门半径等关键指标显著超出开发商公示的车位技术参数,则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应遵循诚信原则,通过专业测量数据厘清责任边界。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鼎极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深耕民刑领域,同时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有需求,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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