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丨子女因老人有退休金而拒付赡养费

辽宁鼎极律师事务所
2026-10-28

基本案情:

潘老太年过八旬,与配偶育有饶某甲、饶某乙、饶某丙三名子女,有固定养老金收入、医保以及一定积蓄。近年来,潘老太一直与女儿饶某丙共同生活。2020年12月起,潘老太身体状况急转直下,身患多重疾病,生活完全无法自理,需长期服药并有人照护,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障晚年生活、减轻女儿饶某丙经济压力,潘老太将另外一儿一女饶某甲、饶某乙诉至法庭,要求二人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自2020年12月起算的赡养费、医药费及护理费等。

饶某甲、饶某乙辩称,潘老太自身有退休金及一定积蓄,生活条件良好,不存在生活困难;自身身患疾病,收入有限,已通过购买礼物、探望照顾老人等方式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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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判:

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某已年满80岁并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表明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潘某某虽有退休金及存款,但其收入与积蓄难以覆盖长期照护成本。被告饶某甲和饶某乙作为成年子女,虽自述身患疾病或收入有限,亦应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综合考虑潘某某的实际需要、二被告的支付能力等,判决二被告每月分别向潘某某支付赡养费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义务具有法定性和持续性,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抚慰,不因父母有收入积蓄而免除。父母的财产状况影响的是赡养费数额和子女分担比例,而非责任有无。子女患病、收入有限,可作为酌减考量,但不能成为完全卸责的理由。失能老人的医药费、护理费持续且难以预见,子女更应主动协商、合理分担,而非等到诉讼介入才被动履行。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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