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时购买“三金”,分手后主张返还获支持

辽宁鼎极律师事务所
2026-10-12

基本案情:

阿远诉称,其与阿美相恋,筹备订婚时,其购置了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赠予阿美,作结婚彩礼。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未登记结婚,现阿美拒不返还“三金”,遂起诉索还。

阿美辩称,其与阿远并未商议订婚事宜,双方感情尚未稳定。“三金”是阿远为补偿其垫付的大额旅行开支而主动赠送的,不属于彩礼,且现已遗失无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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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传统婚嫁习俗讲究男方在订立婚姻前给予女方“三金”或“五金”,以表达对女方重视。本案中,阿远给付阿美的金饰品财产价值较高,给付时间上并非特定节日或纪念意义时点,已超出日常消费性支出性质。且从该饰品种类看,包括了戒指、手镯、项链三个类别,故法院认定阿远主张返还的金饰品应为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阿美的彩礼。现二人并未缔结婚姻,阿美应返还相应金饰品,但阿美当庭表示无法返还,应属客观上履行不能,阿美在不能返还原物的情况下,应给付阿远折价款。

最终,法院判决阿美支付阿远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的折价款5万余元。宣判后,阿美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传统婚嫁习俗中,彩礼是男方在定亲、娶妻时向女方送出的大额钱财或礼物。彩礼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因地区、家庭习俗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一般表现为礼金、改口费、贵重首饰(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钻戒、和田玉等)、手表等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从赠与规则来看,一般赠与完成交付后,若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不能随意追回。情侣恋爱期间互相转账、赠送财物,判断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关键是区分是否属于彩礼,还是单纯为维系感情的赠与。

核心考量因素包含:给付时双方的感情状态,给付的时间节点,具体金额,给付行为背后的主观目的,给付一方自身经济负担能力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不属于彩礼的三种情形: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本案中,阿远给付的戒指、项链、手镯全系黄金首饰,合计克重可观,对应的财产价值数额较大。此外,依照民间传统婚嫁习俗,黄金首饰代表男方对女方的看重,寄托着携手成婚的期盼,在婚恋往来中普遍属于婚嫁聘礼范畴。故本案中的三金应认定为彩礼的性质,分手后可以主张返还。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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