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胡女士与王先生在婚前共同出借25万元给某合作社,王先生父亲老王是该合作社股东兼财务人员。婚后,老王多次通过自己个人账户向王先生转账合计33万元。
2025年5月,胡女士与王先生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书面约定案涉全部债权由胡女士一人享有。此后,胡女士持借条向合作社索要25万元借款,合作社及老王却主张借款已全部还清,理由是老王已转账33万元给王先生,王先生对此也表示认可,双方就此产生债务纠纷。

法官裁判: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还款主体应为合作社,但老王作为股东兼财务长期使用个人账户处理经营资金,公私账户财产混同,无法界定33万元转账是否属于偿还案涉借款。王先生与胡女士、老王存在直系亲属利害关系,其自认款项已还清的证言证明力不足,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老王转账总额33万元远超借款本金25万元,转账后合作社也未收回对应款项,资金往来逻辑不符合正常还款常理;胡女士至今持有借条原件,合作社、老王均无法出示胡女士或王先生出具的收款收据、还款确认单等清偿凭证,无法证实借款已结清。
最终,仙桃法院依法判决某合作社向胡女士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严格区分企业账户与个人账户: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应当开立对公结算账户,严禁长期使用股东、财务人员私人银行卡收取、支付经营款项,公私资金混同将导致转账性质无法区分,一旦发生借贷、欠款纠纷,极易因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债务清偿务必留存完整凭证:偿还借款后,应当收回借条、收据等原始债权凭证,或要求出借人出具书面收条,仅通过第三方转账、亲属代付,无明确还款备注、无书面确认,无法单独作为还清债务的有效证据;
夫妻共同债权分割对外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权,夫妻双方可通过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归一方单独享有,该约定合法有效,单独享有债权一方有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全部款项,债务人不得以夫妻内部分歧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辽宁鼎极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深耕民刑领域,同时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有需求,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