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责” 抚养义务必须履行

大连律师事务所
2026-06-23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张某(男)于2018年协议离婚,双方明确约定:婚生女小月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张某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16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该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离婚后,张某仅支付三个月抚养费便不再履约。多年来,其先后以经济拮据、重组家庭开支大、前妻不让探视孩子等理由,长期拖延、拒绝支付抚养费,累计拖欠费用超5万元。王某多次沟通催讨无果,最终以女儿为原告、代为向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补齐拖欠抚养费,并继续按协议标准按时支付。

法官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抚养费支付义务不可随意免除、不能随意对抗。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是抚养义务不因离婚、再婚或经济波动而消失。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消除,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法定责任。只要父母具备劳动能力和收入条件,就应当优先保障子女生活、教育、成长基本需求。

二是离婚协议约定必须诚信履行。张某离婚时自愿确定的抚养费标准,符合当地生活水平、孩子实际需求及自身负担能力,事后单方反悔、无故拖欠,既违背诚信原则,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是探视权与抚养费相互独立,不能互为筹码。张某以无法正常探视孩子为由拒付抚养费,于法无据。探视权受阻可通过合法诉讼途径另行主张,但绝不能以此为由拒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权益受法律特殊保护,抚养费不是“可给可不给”的自愿支出,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拒不支付抚养费,不仅违背家庭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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