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致人伤亡,赔偿责任谁承担?

大连律师事务所
2026-06-16

基本案情:

吴某(化名)系某园林绿化公司的员工,2025年5月的一天,其照常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前往工作地点。在经过路口左转弯时,因未注意观察,与左侧车道内无证驾驶摩托车的郑某(化名)相撞,造成郑某受伤后死亡、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郑某家属因赔偿事宜未能与吴某协商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及某园林绿化公司共同赔偿郑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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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园林绿化公司辩称,吴某系其公司员工,但事故发生时,系在其上班途中,系其个人前往工作地点的正常通勤行为,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对造成郑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应由吴某自行承担。

吴某则认为,其系根据某园林绿化公司指派工作任务后,前往工作地点途中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时已经进入工作状态,是在执行职务行为,对于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某园林绿化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某骑车通勤的行为是否系执行职务行为。本案中,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均不在指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根据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事故发生前,某园林绿化公司已经向吴某指派了工作任务。故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吴某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对于其因交通事故造成郑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应由其自身承担赔偿责任,某园林绿化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由吴某赔偿郑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执行工作任务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是受单位指派、为单位利益,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行为。判断是否是职务行为,一般应根据行为人是否以单位名义从事单位指派的任务来进行认定,尤其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外的行为,应结合行为内容、时间、地点、场合、名义以及目的和受益人、是否与单位意志有关联等综合判断。

本案中,事故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亦非工作场所内,不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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