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莫某与被告姚某系朋友关系。2023年10月,姚某因资金周转向莫某借款,莫某累计向姚某出借115000元,其中4000元系其自有资金,剩余111000元系从银行贷款、支付宝花呗套现获取。2025年,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补签《借条》事宜,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后,姚某仅偿还了5400元。莫某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至平桂区法院,要求姚某偿还剩余本金1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保单保函费等。

法官裁判:
平桂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莫某借给被告姚某的款项中有111000元系从银行贷款、支付宝花呗套现所得,该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姚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但利息约定自始无效。姚某已偿还的5400元应视为返还本金,故被告尚需返还原告109600元。同时,考虑到姚某占用资金确实给莫某造成损失,法院酌定按年利率3%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合同合法的前提,是出借人使用自有资金出借。
无论是从银行贷款、信用卡套现,还是从“花呗”“借呗”等互联网信贷产品套取资金转借他人,即使签了书面借条,借贷合同一律无效。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均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不代表不用还钱。借款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仍应当返还。
此外,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借他人,数额较大的,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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