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到甲醛等指标超标的房屋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大连律师事务所
2026-04-14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李某通过某管理公司租下一套房屋。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24年4月至11月。

在入住第二天,李某及其家人就闻到房间内有刺鼻异味,其家人出现呼吸道不适、眼睛发痒等症状,有哮喘病史的亲属反应尤为明显。2024年8月,李某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房屋甲醛、苯、TVOC等指标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多项指标不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22)的规定,属于不适宜居住房屋。

李某认为,某管理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健康隐患,无法实现安全居住的合同目的,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管理公司返还全部租金并支付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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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判:

庭审中,双方确认,李某已向某管理公司缴纳全部租金,租期已届满,某管理公司已收回案涉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某管理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李某与某管理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出租方有义务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居住和使用条件的房屋,这是租赁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

关于房屋质量争议,某管理公司主张房屋合格,并提交了2022年9月的房屋空气质量检测报告作为证据。但该报告系针对房屋精装修工程的检测,距案涉租赁期已近两年,不能证明租赁期间房屋空气质量符合标准。李某提供的2024年8月检测报告显示,案涉房屋甲醛、苯、TVOC等指标超出国家标准,某管理公司未对该检测结果继续提出反证,亦未申请复检,法院对李某提交的检测报告予以采信。

某管理公司作为出租方,未提供符合居住标准的房屋,构成违约。李某虽提出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但仍在该房屋内居住数月,且未及时解除合同腾退房屋,直到租期届满才移交房屋,应承担一定的租金。

综上,法院判决某管理公司向李某返还部分租金并支付检测费用。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且提出某管理公司赔偿违约金等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并对李某一审中未提出的违约金等诉请不予处理,告知其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安居”是民生之基,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提供符合安全、健康标准的居住环境,是其应向承租人履行的基本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若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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