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律师咨询发布“预制菜”不实视频,网络发声须有事实依据

大连律师咨询
2025-12-30

基本案情:

某餐饮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餐饮业务。刘某系某直播平台的探店博主,于2025年2月到该餐饮店用餐,并下单了一份肉末茄子和黑椒牛柳意面。下单后,商家很快便出餐端至刘某所在餐桌,但刘某认为肉末茄子颜色暗淡且出餐速度快,认为该菜品系预制菜,双方遂发生争执。

刘某在用餐现场拍摄了视频,随后通过社交媒体平台进行发布,并配字“避雷预制菜”等字样。商家在社交媒体平台发现该视频后,联系刘某要求其删除视频,刘某拒绝删除,商家便向平台投诉该视频,平台对该视频作下架处理。

此后,刘某重新将该视频上传,引发网友对商家的大量负面评论。针对这一情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门店进行现场调查,并作出回复表示该商家属于现加工烹饪菜。商家认为刘某在平台发布不实消息,造成其名誉权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在平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5万元和律师费1.2万元。

法官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的规定,商家销售给刘某的肉末茄子系商家先行将茄子清洗、切好、油炸加工后,待顾客点餐后再加入新鲜肉沫,并经加热制成,并非经工业化预加工、在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应属于先加工烹饪的菜。

刘某在对菜品有争议时,未通过正当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而是拍摄视频发布至公开平台,引发公众对商家的猜测和误解,且视频发出后传播范围较广,对商家的名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刘某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商家在视频发布至公开平台后,商家的营业额虽有所下降,但因商家未提供证据证明营业额收入减少与刘某的侵权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法院酌情认定刘某赔偿商家名誉损失费2千元。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在公开平台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名誉损失费2千元和律师费1.2万元,驳回商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言行皆需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对商家提供的商品产生合理怀疑时,应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理性沟通优于情绪宣泄,审慎行使合法权利,共同营造健康、文明、法治的网络环境和消费环境。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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